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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指导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顺应我国“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现实要求,有效引导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并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国家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良性互动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体系。

第二条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等信息平台,建立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发布技术资源等,帮助企业获取国内外技术信息,引导企业有效利用科技资源,为企业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支撑服务。

第三条 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服务对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利用现有政策加大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力度。对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持,鼓励银行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针对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商务部将依据《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确定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点领域,每年认定一批重点项目,给予表彰。

第五条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六条 对于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具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得认定。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和联合开发,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对重大技术的引进,引进单位可在不违反合同义务的条件下,吸收制造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联合开展再创新活动。

第八条 进一步鼓励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和支持企业引进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并通过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九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向中小企业进行转移,带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完善技术创新链,提高中小企业的配套协作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提升整体创新税 票中的带动作用。

第十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引进,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联合研发,成果共享,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中小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出口或产品出口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申请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制定促进外资技术溢出的支持政策。要通过构建开发型的创新体系,鼓励外资参与创新项目;鼓励外资制造企业向技术设计和研发以及技术服务延伸;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国内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发;鼓励国有和民营企业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或技术先进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共同建立研发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和技术标准制定等活动,以技术合作方式提升技术实力。引导我国企业通过开展技术合作,提高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