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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5月31日工商个字〔2016〕99号公布并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工商办字〔2017〕20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进一步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二、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安排》中清单(见附件1)所列举的经营范围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三、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登记申请文书不填写“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见附件2)作为替代,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见附件3)。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四、对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核,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

1.名称: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