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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4〕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令限期改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