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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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省属文化企业(集团):
根据《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6日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及省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对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省属文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文化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定,具体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组织产权登记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核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结果报送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抄送省国资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第五条 省财政厅向省属文化企业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办理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等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六)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事业单位转制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证明文件、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八)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新设立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持省财政厅核准后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省财政厅领取新设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文化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文化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七)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发生其他变动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变更为分支机构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工商注销证明;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六)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七)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注销产权登记的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产权登记,应按下列程序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审核,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
(一)资产财务关系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负责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申请上报;
(二)通过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直接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包括所属子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和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请、审核、检查等产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由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各级子企业,由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应当及时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情况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数据、资料,对产权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应逐级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发现错误或资料不全的,将材料和电子数据逐级退回企业重新填报,修改无误后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资料整理成卷,并生成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性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在主要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补领。
第六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