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监察局
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范围。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同时开展对责任的调查处理,市政府委托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派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涉及拖拉机事故及其它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事故,农机局要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及时封存肇事车辆的注册登记、日常管理、保养记录等档案;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安全监管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组,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
1.技术原因调查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安监局派员参加。根据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做出的事故技术鉴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意见,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2.管理原因调查工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3.综合工作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4.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各工作组调查报告意见不一致时,由综合工作组负责协商确定。
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组建事故调查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证据保全。为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由技术原因调查工作组负责,立即通知肇事车辆隶属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封存以下档案、材料:
1.肇事车辆在公安交警部门的注册登记档案,肇事驾驶人的驾驶档案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肇事车辆的历史交通肇事记录等;
2.肇事车辆在交通运管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评定记录,肇事车辆变更记录,肇事车辆的以往交通肇事记录及违法记录,违法处理记录等;
3.肇事车辆隶属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车辆技术资料,肇事车辆的维护档案,肇事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表情况,对肇事车辆违法、违规的处理情况,肇事驾驶员的聘用资质、手续、考试考核、安全学习记录,出站的车辆例检记录、售票记录,肇事车辆的运行线路,出站的乘客检查登记记录等;
4.肇事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档案,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等;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