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2〕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号)、《上海市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和登记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5号)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府发〔200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沪府发〔2011〕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
(2007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7〕4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在沪外国人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集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由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内举行;必要时,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临时地点一般应当安排在符合消防、治安、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
在沪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