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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共泰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改革工作的通知
泰委农办发〔2021〕4号
各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医药高新区农工办,市各有关部门: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更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载体。当前,我市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工作生活落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大量闲置,造成农村集体资源和农民财产的巨大浪费。因此,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有利于唤醒农村“沉睡”土地资源,解决乡村振兴“地从哪里来”问题;有助于释放农村土地等要素价值,解决乡村振兴“钱从哪里找”问题;有益于吸引人才下乡、能人返乡,解决乡村振兴“人往哪里聚”问题。为有效激发农村闲置的资源和资产等内生发展动力,现就全市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正确处理农民和宅基地关系为主线,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乡村产业发展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牢牢把握稳慎推进的总基调,坚守“三条底线”和坚决做到“两不能和一禁止”。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这个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这个原则不能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2.坚持“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理顺“三权”关系,明确“三权”权能、赋予农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宅基地用益物权,着力破解阻碍农村资源和资产等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探索畅通渠道。

3.坚持农民主体。依靠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真真正正地成为改革的决策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引导农民自主探索和完善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收回、收益等制度,使农民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提升获得感和满意度。

4.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市(区)根据自身的基础条件、发展状况和资源禀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盘活利用路径和办法。

(三)目标任务

各市(区)要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乡村产业发展需求,依托乡村文化旅游产业,学习借鉴泰兴等地的试点经验,激发农民群众改革热情,积极动员群众投身改革,通过改革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2021年5月底前完成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调查,形成盘活利用改革工作方案,启动改革工作,力争通过2-3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做到能改尽改、应改尽改。

二、盘活利用条件

(一)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的基本概念。闲置宅基地是指地上房屋倒塌或无房屋的以及房屋无人居住(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宅基地。闲置农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且加固或修缮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农户闲置的住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闲置的房屋等。

(二)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的基本条件。拟盘活利用的宅基地和房屋权益清晰和完整,符合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不得搞行政强迫命令。

三、改革重点工作

(一)摸清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现状。全面开展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调查工作(详见附件),摸清全市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现状,建立包含土地权利人、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拟盘活利用期望等信息数据库,逐步推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信息化管理,为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盘活利用掌握第一手基础资料。

(二)科学编制和统筹实施盘活利用规划。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源禀赋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匹配下,各地要科学划定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重点区域,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地区发展的盘活利用路径和办法。

(三)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保障机制。各市(区)要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原则,进一步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开展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的认定和登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资格权;对有退出意向但又不想彻底失去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可探索采取“留权不留地”等方式保留资格权;探索建立宅基地资格权重获制度,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将宅基地无偿提供给集体使用的,可以重新获得宅基地资格权。

(四)探索放活宅基地和房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