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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监企注〔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 》 ( 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范围,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坚持自主便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利,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一)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企业登记机关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加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行政指导力度,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

  (二)建立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落实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对申请的名称与在先登记名称相同以及属于禁用范围的,系统不予通过;对涉及相关情形限用内容的,系统提示申请人需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方可通过;对与在先登记名称近似的,提示申请人存在的侵权风险。强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主体责任,企业应当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企业名称登记规范。公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发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纠错机制,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

  (四)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处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争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五)加强企业名称事后监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