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人社通〔202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满足行业从业者、企业员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劳动者对技能人才评价需求,根据《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遴选、备案,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第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二)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专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专业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以及专家队伍;
(三)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措施;
(五)规范的财务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口径),事业单位不应当具备政府行政管理、审批许可职能。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申请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前,应当做好内部职工或在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七)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或其运行载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八)行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民政部门4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江苏省人社厅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宿分支机构应当符合遴选条件。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所申报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当具有完备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题库。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尚未编制评价试题库的职业(工种),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事先提请开发该职业(工种)行业评价规范以及相应评价题库,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定通过,纳入《江苏省技术资源开发布目录》后申请备案。
第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责与备案权限为:
(一)负责全市第三方评价机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
(二)负责制定发布面向全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
(三)负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部署、备案、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四)受理央企、省企驻宿单位、市属规模以上企业、市直单位、市级行业组织备案申请。对接省人社厅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宿组织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活动。
第五条 各县区、功能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指导下,统筹布局本地区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备案受理、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市人社部门已经将省级、市级相关行业组织备案成第三方评价机构,各县区、功能区不再重复备案,相关县、区级行业组织作为市级行业组织的报名、考核点开展相应职业、等级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现行职业技能等级架构,规范设置评价等级。
(一)经各县区、功能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后,有意愿开展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
(二)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后,有意愿开展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鼓励支持获得重大技能荣誉、表彰、奖项或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域表现突出的单位申请备案。
第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流程为:
(一)备案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填报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信用核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信用核查联动机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于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社会信用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影响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停止备案办理。
(三)现场评估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资料审核、实地察看、技术评估、质询答辩、服务对象访谈等多种方式,考察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资源、评价制度、评价保障等情况。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按照《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要求进行评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照《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1〕8号)遴选条件进行评估。视工作需要,现场评估可联合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四)公示备案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第三方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备案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
第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考点应当分设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理论知识考场应当满足一人一桌,桌距不小于80cm。技能操作考场设备设施、工卡量具、所需材料应当根据评价需要准备齐全。开展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需准备综合评审考场。所有考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装置并配备录影保存功能,确保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覆盖。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一般应当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场所开展。确需设立外部考点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外部考点开展实地评估;
(二)实地评估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拟设外部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