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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跨海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跨海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2〕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和《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精神,继续深入推进平安海区建设,巩固海上隐患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海域、船只及大桥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具体为金塘镇的沥港船厂、金平船厂、金舟船厂,册子乡的永存船厂、册子船厂、正和船厂、南洋船厂,岑港镇的涨次船厂、良港船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夯实平安海区创建基础,为舟山跨海大桥继续保持“安全畅通、和谐高效”的运营管理态势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协调、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跨海大桥管理局、定海区政府、金塘管委会、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与安监、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经信等部门在大桥水域安全管理方面的常态协作配合机制,落实修造船企业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消除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定海区政府、金塘管委会及岑港、册子等乡镇要站在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快舟山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保持与跨海大桥管理局、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及安监、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环保、工商、经信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同时,要督促修造船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规范生产。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要清醒认识企业安全生产与大桥安全运营的关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各船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