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0日
宁波市港口岸电奖补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岸电奖补工作管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交通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要求,进一步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省交通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20〕66号)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的通知》(浙交〔202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为符合本办法奖补项目申报条件,按照港口经营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为靠泊我市港口码头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且具有健全的岸电管理制度的经营人。岸电是指船舶在码头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及为新能源船舶提供充电服务的岸基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岸电设施),岸电管理制度包括岸电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完整的使用记录、事故应急预案等。
奖补项目包括: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二)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项目;
(三)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
(四)岸电供电服务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岸电设施建设项目奖补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场所为2020年2月1日前已建成的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泊位;
2.项目于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建设验收;
3.项目已通过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认证;
4.承诺按要求将该岸电使用数据实时接入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
(二)申报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项目奖补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改造对象为不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低压岸电设施,现行标准和规范是指《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5部分:低压岸电连接系统(LVSC系统)用插头、插座、船用连接器和船用输入插座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T 11918.5—2020);
2.项目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改造并通过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认证;
3.承诺按照要求将该项目使用数据实时接入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
(三)申报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改造项目奖补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改造完成后应符合智能化数据接口技术要求;
2.项目应在智能化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发布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改造;
3.实现数据实时接入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
(四)申报港口岸电供电服务项目奖补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岸电设施已通过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认证;
2.承诺按照要求将岸电使用数据实时接入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
3.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为靠泊我市港口码头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且向船方收取的岸电费用不高于0.3元/千瓦时。
三、奖补标准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对于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建设验收的项目,其发生的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在相应的定额基数内(含)据实给予45%的奖励;对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建设验收的项目,其发生的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在相应的定额基数内(含)据实给予30%的奖励。定额基数详见下表:
岸电类型 单位 |
频率 Hz |
容量S(kVA) |
奖励资金定额计算基数(万元/套) |
奖励资金≤(万元/套) |
|
2023年底前(45%) |
2024-2025年(30%) |
||||
高压岸电(供电电压6kV及以上) |
变频 |
S≥5000 |
1100 |
495 |
330 |
4000≤S<5000 |
850 |
382.5 |
255 |
||
3000≤S<4000 |
700 |
315 |
210 |
||
2000≤S<3000 |
600 |
270 |
180 |
||
S<2000 |
450 |
202.5 |
135 |
||
工频 |
300 |
135 |
90 |
||
低压大容量岸电(供电电压440V及以下) |
变频 |
270 |
121.5 |
81 |
|
工频 |
S≥500 |
100 |
45 |
30 |
|
200≤S<500 |
30 |
13.5 |
9 |
||
100≤S<200 |
12 |
5.4 |
3.6 |
||
低压小容量岸电 |
工频 |
30≤S<100 |
5 |
2.25 |
1.5 |
S<30 |
3 |
1.35 |
0.9 |
(二)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项目和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
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发生的改造投入(仅限于设备购置费,下同),在定额基数内据实给予80%的奖励;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发生的改造投入,在定额基数内据实给予50%的奖励。改造数量按照岸电箱(岸电桩)数量计算。定额基数详见下表:
改造项目类型 |
奖励资金定额计算基数 (万元/套) |
奖励资金≤ (万元) |
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 |
1 |
0.8 |
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 |
1 |
0.5 |
(三)港口岸电供电服务项目
1.首次高压岸电供电服务奖励
岸电服务经营人各高压岸电设施为不同船舶首次提供供电服务的,给予经营人1万元/艘的奖励。
2.岸电供电服务奖励
按照每套岸电年供船电量,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岸电设施 |
年岸电使用量Q(kWh) |
奖励资金(元) |
年岸电使用量Q(kWh) |
奖励资金 (元) |
高压岸电 |
10000<Q≤200000 |
Q*0.8 |
Q>200000 |
(Q-200000)*1+160000 |
低压岸电 |
2000<Q≤20000 |
Q*0.6 |
Q>20000 |
(Q-20000)*0.8+12000 |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开展岸电奖补资金政策兑现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岸电服务经营人填写奖补资金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送属地县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三)县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复核。初审通过后,填写《区(县、市)港口岸电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按要求报市港航管理中心。
(四)市港航管理中心汇总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服务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计,市港航管理中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五)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拟定奖补方案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次年财政资金预算,并在次年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五、奖补项目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奖补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1.宁波市港口岸电奖补资金申请书(附件2);
2.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依法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证明材料、岸电管理制度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证明材料:经营人内部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文件、会议纪要等)、设备购置证明材料(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及发票)、验收证明材料、岸电设施的第三方检验或认证报告、岸电现场安装或使用的照片等影像资料、泊位建成证明材料等。高压岸电另需提供项目设计、施工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项目和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申请材料
1.宁波市港口岸电奖补资金申请书(附件2);
2.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依法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证明材料、岸电管理制度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证明材料:设备购置证明材料(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及发票)、标准接口的第三方检验或认证报告、设备照片等资料。(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待发布技术标准后,再另行公布)
(三)首次高压岸电供电服务项目申请材料
1.宁波市港口岸电奖补资金申请书(附件2);
2.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依法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证明材料、岸电管理制度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证明材料:由船岸双方确认的连船凭证,凭证应注明船名、供电时间、供电电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岸电设施的第三方检验或认证报告、现场使用照片或视频等资料。
(四)岸电供电服务项目申请材料
1.宁波市港口岸电奖补资金申请书(附件2);
2.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依法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证明材料、岸电管理制度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证明材料:经船岸双方确认的供电服务结算单及发票、岸电设施的第三方检验或认证报告(首次申请时提供)和岸电使用汇总表等。
六、岸电设施检测要求
根据港口岸电管理有关规定,高压岸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岸电服务经营人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低压岸电设施由各岸电服务经营人每月20日前向属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每月30日前向市港航管理中心提交低压岸电设施检测申请汇总表(附件3),市港航管理中心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符合技术标准的出具检测报告。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经营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政策有效期内申请岸电奖补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请人应自觉接受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工作。申请人不予配合的,取消其本政策有效期内申请岸电奖补资金资格。
(三)申请人未按承诺将岸电设施使用数据实时接入岸电服务平台的,市交通局将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四)各区(县、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岸电奖补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八、附则
(一)岸电奖补资金纳入宁波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已获得中央或市财政资金(含其他交通专项资金)补助的岸电项目,不予重复补助。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岸电经营人与合作方的奖补资金分配,由各相关方根据合作协议自行处理。
(三)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区(县、市)港口岸电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2.宁波市港口岸电奖补资金申请书
3.低压岸电设施申请检测清单
附件1
区(县、市)港口岸电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申请人 |
岸电类型 |
泊位名称 |
泊位类型 |
项目起止时间 (年月日) |
奖补项目(岸电设施建设项目/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项目/智能化数据改造项目/岸电供电服务项目) |
申请奖补资金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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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岸电类型分高压岸电、低压大容量岸电和低压小容量岸电。
附件2
宁波市港口岸电奖补
资金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及要求
纸张规格:A4。
段落间距:1.5倍行距,段前0.5行。
正文字体:仿宋体四号。
打印要求:双面打印。
装订要求:与其他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
二、填写说明
1. 基本信息。表格相关内容应填写完整,不留空格。
2. 项目基本情况。填写项目运行和应用情况等信息。
一、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和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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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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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电服务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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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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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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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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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项目 |
□ 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 岸电设施标准接口改造 □ 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 □ 岸电供电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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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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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费(万元) |
|
|||
安装费(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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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接口改造、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投资(万元) |
|
|||||
岸电供电服务收费标准(元/千瓦时) |
|
首次高压岸电供电服务(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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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电供电服务供电量(万千瓦时) |
|
|||||
拟申请补贴总额(万元) |
|
|||||
承诺 |
本单位及本人郑重承诺,本单位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且本项目未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如有虚假情况,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和相关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
|||||
二、项目情况 |
||||||
(一)项目实施内容
(二)建设情况(建设过程,采用的技术标准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项目总投资、设备购置费、安装费的构成及决算结论
(四)项目运行和应用情况
|
||||||
三、申请奖励资金额度 |
||||||
本项目申请的奖补资金额度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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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县、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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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如已提交该类材料,请在“□”中打“√”,如未提交打“×”) □ 申请单位证明材料。 □ 岸电管理制度等。 □ 项目证明材料。
审核人(签 字):
负责人(签 字):
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
||||||
五、市港航中心审核意见 |
||||||
审核人(签 字):
负责人(签 字):
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低压岸电设施申请检测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申请人 |
岸电名称 |
泊位类型 |
内河/沿海码头 |
吨级 |
岸电系统型号 |
岸电容量(kVA) |
额定电压(V)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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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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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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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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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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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填表单位为区(县、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每月30日前报市港航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