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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24号2001-2-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质量,加快协查工作进度,规范协查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省局特制定了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协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责任心强,各级税务机关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工作量大小,指派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来函登记、协查、回复、报告等工作,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协查任务。
根据省局机构改革及工作职能的划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的发票协查工作由省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省局稽查局具体承办,省局征管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涉外分局协办,各地可参照上述分工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办公室反映。

附件:1、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
2、协查函件登记簿式样;
3、湖南省发票协查函件稽核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提高发票协查工作质量,加快协查工作进度,规范协查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本规定所称协查是指国务院打击出口骗税办公室、国务院出口退税调研组、807专案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国税局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机构直接发往我省的协查函件。
二、收函
(一)无论是从互网上下载、还是由传真机传送、或是信函传递等各种途径发送到我局的各类发票协查函件,均交由省局稽查局专人登记(登记薄格式附后),并按接收日期有误码序编号,再交由主管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协查。
(二)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发票协查函件,原则上应当打印,但因数量太多,也应当将主件打印出来,将附件及时下载保存在软盘上,并在标签上予以注明。
三、传递
(一)省局稽查局和各市、州国税稽查局都应当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设立电子信箱,并将电子信箱地址逐级上报省局。
(二)发票协查信息原则上通过电子信箱传递,未通电子信箱的地区,则采用传真机传送,重大案情应专人报保送纸质案卷。
(三)负责接收信息的人员应当每天查看电子信箱,检查是否有协查信息,如因故不能及时查看,也应交由他人查看。
(四)所有传递环节都应当注明经收人、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和日期。
四、协查
(一)所有发票协查函件等都应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协查,但其中凡涉及到长沙地区外贸企业的协查函件,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协查,凡涉及到长沙地区外贸投资企业的协查函件, 由省局涉外分局负责协查,凡涉及我省开出的发票,应先到省局征管处进行核查,确属我省的发票,再由省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的人员发送到有关市、州进行稽查,如不属我省的发票,则按有关回复程序直接回复。
(二)各地稽查局接收到协查函件后,应接函件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进行协查,凡涉及本辖区开出的发票,先到征管科进行核查;各地稽查局、征管科不科拖延、积压、敷衍了事。
(三)协查取证要求:
1、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2、开具或具取得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和外销发票的复印件。
4、是否有出口货物出口电子信息。
5、信息内外销合同及运输凭证、货物入库凭证和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6、增值税税款是否已经抵扣或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