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北京地区设置诊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医字 〔2006〕 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明确在本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在本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二、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通知发布以前我局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