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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财社〔2019〕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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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卫生计生局):

为加强和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19号)、《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17〕19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聊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

(主动公开)

聊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19号)、《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17〕19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聊财办〔2019〕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包括省财政下拨我市的应急救助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市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管理本级和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市级基金拨付的应急救助资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其中,社会各界捐赠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我市确定由聊城市120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中心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三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汇总的支付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基金经办机构。基金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的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进行复审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市级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