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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绿〔2022〕4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提升国土绿化的公益性种苗保障能力,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docx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保障林业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江省林业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苗圃。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经认定的省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林木良种补贴、珍贵树种育苗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六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

(二)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年培育容器苗能力200万株以上;

(三)设施设备先进,配套有轻基质容器生产线,建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2万平方米以上;

(四)承担县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和较高的育苗水平;

(五)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

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六)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七)已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育苗合同复印件;

(三)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容器育苗生产设备和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六)所在地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报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

第九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和总体规划、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认定。

第十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由省林业厅公布命名、授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用苗、林木良种补贴育苗、珍贵树种育苗等任务优先安排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承担,并及时下达生产任务。

第十二条 实行订单育苗制度。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及时与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订单育苗合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订单育苗任务的协调与落实。订单育苗合同应明确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购苗价款、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育苗任务制定年度苗木培育计划,优先落实好林业造林苗木的培育任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记录生产品种的名称、种子或穗条来源、作业记录、质量检验记录、销售去向、经手人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对出圃的苗木应组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苗木应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苗木品种名称、生产单位、检验人员、质量指标及等级、使用说明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制定育苗技术规程, 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出圃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 委托订单育苗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苗木品种名称、数量、质量等级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违反育苗合同的,要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苗圃建成时间


土地性质

国有(

集体( )年限:

使用年限:

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号


苗圃面积(亩)


温室大棚面积

(平方米)


自控荫棚面积(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万株)

主要品种

技术力量

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技术人员

前三年订单

育苗情况

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简介(不超过500字,包括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投资情况、苗木培育情况及订单育苗机制等内容




















县林业局审核意见:


(盖章)



市林业局审核意见:


(盖章)






注:土地性质请在国有或集体的(    )内打√。




《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28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近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林业种苗是现代林业的源头基础和战略资源,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林业部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保障国土绿化公益性造林苗木供给的重要抓手和平台。我省2011年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截至目前,共有各级林业保障性苗圃60家,其中省级18家、市级45家、县级14家(同时为省市级的17家),累计为我省国土绿化公益性造林输送了近2亿株优质壮苗,显著提高了我省育苗水平和造林质量,有效提升了我省种苗保障供应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变化,林业保障性苗圃有了新的目标和要求。为此,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分别对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定义、职责定位、监管主体、扶持政策、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认定程序、违规处理、考核评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障性苗圃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公益性造林绿化种苗等培育任务的苗圃。

(二)关于职责定位(第三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下达的育苗计划开展育苗工作。按照规定使用良种种子(或穗条)育苗,严格落实苗木质量管理、检疫、标签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并鼓励实行标准化生产,承担新品种培育,开展育苗新技术研发应用。

(三)关于监管主体(第四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四)关于扶持政策(第五条)。支持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和林木良种、珍贵彩色树种苗木培育等。

(五)关于申报认定程序(第八、九条)。申报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应当申报条件提供材料,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局认定。

(六)关于考核评价(第十一条)。对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考核评价,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三年一次进行评价。

2022年7月  日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