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的通知(补登)
丽建发〔2012〕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建设局(分局)、市园林管理处、市市政处:
为提高我市城市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指导公园建设,规范公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印发
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
目录
总则·······································4
园林绿化管理·······························5
植物景观管理·······························5
植物养护管理·······························6
花圃管理···································9
盆景生产管理·······························11
病虫害防治·································12
白蚁防治···································13
环境卫生管理·······························13
环境卫生管理的总目标·······················13
园容卫生管理·······························14
公厕管理···································16
湖池水面管理·······························16
环境保护管理·······························17
除害防病···································18
园林设施管理·······························18
园林设施管理的任务和目标···················18
园林建筑管理·······························19
文物和名胜古迹管理·························19
基础设施管理·······························20
机械设施管理·······························21
游乐设施管理·······························22
文化活动管理································23
文化活动管理的总要求························23
展出活动管理································24
文娱演出活动管理····························25
康乐项目管理································25
游乐项目管理································27
经营服务管理································27
经营管理····································28
餐饮管理····································28
其他服务项目································28
服务质量····································30
安全管理····································30
安全保障····································31
游乐项目安全管理····························31
水上项目安全管理····························32
治安防范····································33
森林防火····································34
用电安全····································34
其他管理····································35
行政管理····································35
广告管理····································36
公园业务档案································36
动物管理····································36
第九章附则··········································37
第一章 总 则
第1.1.1条 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1.1.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建成开放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以及街头游园(以下简称公园)。
第1.1.3条 公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加强公园管理工作,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1.1.4条 公园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植物景观管理
第2.1.1条 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第2.1.2条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第 2.1.3条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第2.1.4条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建设部颁布的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第2.1.5条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由公园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设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2.1.6条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第2.1.7条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节 植物养护管理
第2.2.1条 植物养护管理的总要求是:保持植物自然姿态和艺术造型,保证花卉植物正常生长,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使园林景观达到最佳状态。
第2.2.2条 孤植树(庭荫树):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繁茂,无枯枝,无病虫害,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游人活动净空高达2.2米以上。
第2.2.3条 行道树: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支点达2.2米以上,无枯死树,无缺窝,无倾斜、倒伏树,基本无病虫危害。
第2.2.4条 风景林木(花木):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无枯枝死树,基本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
第2.2.5条 整形灌木:应及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形自然美观。各类灌木均应做到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更新。
第2.2.6条 绿篱:配置要因地制宜,与景观功能相协调。整形绿篱每年应修剪不少于3次,保持整齐、美观,保持设计形状。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各类绿篱应常年保持无枯死树、无缺窝,长势良好。
第2.2.8条 竹类:应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桩,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除特殊情况外,毛竹每两年疏伐一次老竹,挖去竹篼;中小径竹每年疏伐一次老竹,挖去竹篼;竹林每五年垦复一次,并清理地下老竹鞭。
第2.2.9条 花卉:公园主要出入口、集散广场、游览中心地区及办公室、接待室等活动场所,应视立地环境特点和要求,布置各类花卉,保持四季鲜花不断。
露地盆花摆设要整齐美观,层次分明,色彩悦目,讲究布置艺术,不露盆钵。
花坛:图案清晰美观,色彩明快,开花整齐,无缺窝,花卉栽植面积不少于花坛面积的70%,注意花卉换季更新,做到“五一”、国庆、元旦、春节鲜花开放。
花境:花丛要讲究配置艺术,注意植物的主副关系、层次感、色彩、季相变化,要与环境地貌相协调。
第2.2.10条 草坪:保持青绿平整,边缘清晰,无积水,无缺株,定期修剪,根据不同的草种保持合适高度,单一品种草坪无杂草。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践踏。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板结的地块。
第2.2.11条 地被植物:应选择多种矮生、覆盖力强,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多年生植物。地被植物种植应做到不杂乱,不挡视线。公园内除硬质地面或铺装地区外,凡可栽种植物的都应用各种地被植物覆盖,做到黄土不露天。
第2.2.12条 藤蔓植物: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定期修枝整形,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长势良好。公园的堡砍、墙体、建筑、构筑均应发展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选择多种藤蔓植物进行覆盖。
第2.2.13条 古树名木:必须重点保护,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登记造册,挂牌说明,若遇灾害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禁止在古树名木上划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等损害树木的行为。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设施工程、倾倒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和衰弱,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古树名木管理主管部门。
第2.2.14条 水生植物:及时修剪,保证无枯枝、病虫叶。
第2.2.15条 园内所有乔木和大型灌木均应分门别类清理登记、造册存档,并在主要植物上设置植物名称、种类、产地、习性等知识介绍牌。
第2.2.16条 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园内造景植物,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
丽水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节 花圃管理
第2.3.1条 花圃指公园从事花木生产的苗圃。各类公园均需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规模,设置相应面积的花圃。其主要任务是:生产出满足公园各类花卉展出活动和花卉布置所需的花木,本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丰富多彩、逐步提高的原则,做到有计划的生产和出圃。
第2.3.2条 做好花卉种子收集、贮藏、登记工作,积极引进、驯化花卉新种(品种),每年至少引进一个花卉新种(品种)生产、展出。有条件的花圃可设立母体繁殖基地。
优良品种应妥善管护,重要品种要挂牌编号,做好生长情况及物候期观察记录。
第2.3.3条 花圃要合理规划,设施保持完好。盆花摆设要行列整齐,地栽培育要起垄分床管理。花盆、肥料、残花、盆土要分类定点堆放,做到花圃场地整洁,道路通畅,生产管理有序。
第2.3.4条 花卉生产管理要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制定生产计划。苗床土壤要消毒,适时松土、除草、施肥、灌溉,及时防治病虫害。排水沟无污物、无阻塞,花圃内无严重病虫危害,做到圃内花木生长正常,保质保量,按时出圃。
第2.3.5条 有条件的花圃要设立荫棚和温室,并注意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2.3.6条 花圃应设立工具房、保管室、值班室,妥善保管生产工具、器具、设施。花圃应昼夜有人值班看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花木、器材被盗损。
第2.3.7条 花圃应建立和完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公园应落实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填报、保管花圃的规划设计图纸,年月生产计划,花木进出圃登记表,品种登记册以及各种生产科研技术资料,统计报表等,使花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节 盆景生产管理
第2.4.1条 盆景是公园的宝贵财富,是公园园林艺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园要注意培养人才,收集素材,积极开展盆景生产、展出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建立盆景园或盆景展出、养护基地。
第2.4.2条 生产盆景要纳入公园年度计划,盆景制作人员和生产数量可根据公园规模、特点和盆景基地大小而定。
第2.4.3条 树桩类盆景或地栽树桩要造型奇特,蟠扎工整,古朴自然,生长健壮,做到“五无”:无枯枝烂叶,无刀斧痕迹,无病虫害,无杂草,无徒长枝。
山水类盆景应构思新颖,选材精细,主景突出,布局合理,格调高雅。管护上做到“二勤”、“四无”,即勤保养、勤换水;无裂缝、无结块、无刀斧痕、无病虫害。
第2.4.4条 盆景基地要求做到素材丰富,设施完好,盆钵、石材、树桩、肥料等要分类定点堆放。盆景陈列规整,几架清洁、光亮,场地无垃圾杂草,整洁美观。
第2.4.5条 公园的盆景作品应定期在园内适当地点,如盆景展览馆、陈列馆、接待室、各类厅室等陈列展出,供游人欣赏,并积极选送参加各级盆景展览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在本园定期举办盆景展览,以交流技艺,提高水平,发挥社会效益。
第2.4.6条 所有盆景(特别是市级以上获奖作品)必须拍照、登记造册,建档立帐,妥为保管和养护,不得随意拆拼处理。盆景、素材的进出要登记,要加强保卫,防止被盗、遗失。
第五节 病虫害防治
第2.5.1条 提倡综合防治,以防为主。病虫害危害应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范围之内。其中食叶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3%;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无蛀干性害虫的活虫、虫卵;病害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
第2.5.2条 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根据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及时做好园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治效果达到95%以上。
第2.5.3条 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和有关部门规定禁用的化学农药,使用化学农药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实施。
第六节 白蚁防治
第2.6.1条 白蚁对园林观赏树木的危害很普遍,树木受白蚁危害的程度,常与树木的年龄有关,树龄越大危害率也越高。在白蚁防治中,我们应注意“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具体做法应是无蚁早防,有蚁必治。
第2.6.2条 做好白蚁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新栽种的植物的检疫和处理。对公园内的白蚁进行定期检查,提前做好防治预案。
第2.6.3条 白蚁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法,及时防治,有效地防止蚁害的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管理的总目标
第3.1.1条 公园环境卫生是体现公园园容质量和园林艺术效果的根本保证,是广大群众游览休息的基本条件。公园管理者必须把环境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第3.1.2条 公园环境卫生管理总目标:整洁、清新、优美、协调、完好,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公园环境。第二节 园容卫生管理
第3.2.1条 园内环境要保持整洁干净,所有设施必须放置有序,各类物资均不得在游览区影响景观的地点堆放。
第3.2.2条 各类经营服务摊点必须按规划经公园管理部门审批定点设置,外观整洁美观。公园大门内规定位置不准设置任何摊点,园内不准设流动摊位。所有摊点必须负责其周围半径10米以内的卫生保洁。
第3.2.3条 大门、广场、主次干道、重点游览区或人流较多的地区实行全日保洁制度,即从早上开园至晚上闭园的整个游览时间内,室内室外及所有陆地、水面、上下左右各个方位,均做到无垃圾、无卫生死角。其他游览区每天清扫不得少于二次。
第3.2.4条 清扫保洁工作实行定员定岗,责任到人的管理。各级公园均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干部,负责每天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2.5条 要特别注意园林绿地内的清洁卫生,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抛置于绿地内,不准在绿地内堆放物资材料、摆设摊点或停放车辆。植物管护中修剪、清理的枝条、残花杂草等不准残留在绿地内,应及时清运至垃圾库或用土掩埋。
第3.2.6条 园内座椅、果皮箱、洗手池、痰盂等每天清洗一次,园灯、指示牌、沉沙井、明沟、围栏等每十天清理一次,垃圾库内的垃圾坚持每天清运出园。上述设施出现倒伏、残损及时修复或处理。
第3.2.7条 公园内原则上不得开设骑马、羊拉车等有损园容卫生的经营项目,确需开设的,要经公园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限制在不影响园容景观的地区,并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动物粪便乱排和臭味四溢。
第3.2.8条 后勤设施(宿舍、办公室、值班室、仓库、车库、工具房、食堂等)必须每天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室内窗明几净,无蜘蛛网、无垃圾、无蚊蝇、无鼠穴,灯光设施完好。
第3.2.9条 后勤物资要分类堆放整齐,废弃物及时清运。园内施工现场的建材物资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用遮掩物隔障,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严禁使用绿地堆放物资材料。
第三节 公厕管理
第3.3.1条 公厕卫生做到 无蝇蛆、无淤塞、无积水、无明显臭味、无破烂设施。 保证地面、蹲位、挡板净,粪槽、尿槽净,墙壁、门窗净,四周环境净。
第3.3.2条 公厕的水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的使用功能,化粪池要密封,并有排气管,符合技术规范。公园的公厕应全部建成水冲式,应设置洗手池。重点部位的厕所设施和管理应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并设置残疾人通道和蹲位。
第3.3.3条 公厕每天大洗两次,粪槽、尿槽每周用去污剂清擦两次以上。
第3.3.4条 公厕化粪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第四节 湖、池水面管理
第3.4.1条 保持湖、池水面清洁,设专人每天清捞保洁,做到水面无漂浮物,无臭味,无蚊虫孳生。
第3.4.2条 50平方米以下水池每月换水清理一次;50-200平方米水池每半年换水清理一次;大湖应酌情在雨季前适当放水清理。换水时应洗擦池底、池壁及池内设施,及时放养观赏鱼或食蚊鱼。严禁将各处污水、废水排入园内的湖、池、溪、河等水域,严防水质污染。 污水排放要经过处理,禁止直接向江、河、湖、池排放污水。
第3.4.3条 池内的喷水器,叠泉的循环水装置等,原则上每天定时开放,确因电力不足,不能每天开放的,也应保证每星期六、日及节假日开放,并落实人员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损坏后不能维修开放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第五节 环境保护管理
第3.5.1条 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3.5.2条 公园内不准在园内焚烧落叶枯草,不准设置超标准的高音喇叭,不准张贴未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招牌,不准存放垃圾。
第3.5.3条 发电机房、水塔要安装隔离设施,防止噪音超标。
第3.5.4条 公园饮食服务设施(如饭店、酒家、茶园等),凡有条件的均应以天然气作燃料,不使用燃煤,以免造成大气污染。要设置隔油隔渣池。坚持每天清除废物和定期清渣。
第六节 除害防病
第3.6.1条 要切实做好除“四害”及防疫工作,每年应对公园进行2-4次药物喷杀、消毒,严格防止传染病蔓延。公园内容易孳生蚊、蝇、蟑螂的地段,定期进行药物喷杀和消毒,必要时适当增加。
第3.6.2条 在园内实施大面积喷洒农药时,需选择游人稀少的时间,切实做好游人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将药物喷洒在游人身上。公园应积极推广生物防治,尽量避免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3.6.3条 做好灭鼠、灭蝇工作,并达到灭鼠、灭蝇标准。
第四章 园林设施管理
第一节 园林设施管理的任务和目标
第4.1.1条 公园的园林设施是重要的人文景观,有的园林建筑及景观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公园管理者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历史责任感,维护管理好公园的园林建筑及设施。
第4.1.2条 园林设施管理任务和目标是:维护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其艺术和历史价值,发挥其景观功能和使用功能,保持园内设施整洁、清新、美观、完好。
第二节 园林建筑管理
第4.2.1条 园林建(构)筑(亭、台、楼、阁、廊、榭、轩、馆、大门等)要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门窗、座椅、灯具和室内装饰物品要经常擦洗、除尘,做到无灰尘、无蛛网、无污垢、无乱刻乱划,要特别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
第4.2.2条 园林建筑一般两年油漆粉刷一次,损坏要及时维修。在粉刷和维修时应注意保持园林建筑的原貌和风格,不得随意改变。
第4.2.3条 园内名人诗词、书画作品、艺术器皿、古玩,对外交流赠送的礼品、,有观赏品味和历史价值的几架、盆钵等应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4.2.4条 雕塑、花架、喷泉、假山、塑石、栏杆、汀步、景门、景墙等园林小品,应定期清洗和维修。需粉刷的要每年粉刷一次,保持其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第三节 文物和名胜古迹管理
第4.3.1条 园内文物和名胜古迹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保护。
第4.3.2条 保持园内文物和名胜古迹的完好无损,划定保护区域,定期检查维修,建立说明标志。
第4.3.3条 严禁擅自移动、改变文物和名胜古迹原状。严禁擅自在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4.3.4条 对园内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园内文物的,应当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四节 基础设施管理
第4.4.1条 水电设施、管线铺设要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技术安全规范。公园应尽可能将电线、给水排水管埋入地下,并在公园地形图上明确指示线路方向。要经常对水电设施作安全检查,损坏要及时维修,园内路灯杆架、灯泡、灯罩要随时检查,发现残损要及时更换。一般要求园内的水电设施(包括路灯)从出现问题到维修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4.4.2条 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保持平整完好,损坏要及时修补,不得出现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的现象。需粉刷的围栏至少每年粉刷一次。第4.3.3条 金属设施(铁门窗、铁围栏、花栏及其他金属装饰构件)应每年除锈,油漆一次,发现锈蚀、残损应及时修补更换。
第4.4.3条 公园必须在大门内外,道路交叉口和其他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公共信息标志、游览须知、景点指示牌等设施。上述设施要求设计新颖,制作坚固,字迹工整,图文规范,有中英文对照。切不可在树上临时钉挂。
公园应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在不影响景观、不破坏环境的非主要游览区。
一般情况下,导游图、“游园须知”三年翻新一次,景点指示牌、宣传牌每年翻新一次,科普宣传栏应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一年粉刷一次。
第4.4.4条 园内应适当设置座椅、洗手池、果皮箱。根据游人分布状况,一般每公顷设座椅20-100位。果皮箱一般间距50-80米一个。洗手池设于餐、饮、儿童设施附近。
第五节 机械设施管理
第4.5.1条 园内机械设施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达到安全标准,外观整洁。
第4.5.2条 运输车辆要有专人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保养,不准带故障行驶。所有机械和机动车辆必须停在指定地点,不得在园内乱停乱放,假节日或游人高峰期未经公园管理部门允许,任何车辆不得在园内行驶。
第4.5.3条 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准在公园内行驶,残疾人乘坐的电动轮椅须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在有人保护的情况下方能入园。 (放入公园安全管理)
第4.5.4条 各种园林机具(如剪草机、修剪机、拖拉机、喷雾器等)要有专人负责保养,使用人员须经过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运行。
第4.5.5条 所有机械设施使用人员均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加强安全知识教育,保证机械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节 游乐设施管理
第4.6.1条 公园娱乐场(游乐园、儿童乐园等)的设置,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凡总体规划未考虑设置的,不得擅自任意设置;按总体规划设置的,应合理布置,控制项目和容量,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场地,游乐场和儿童活动区以外不要设置游乐设施。
第4.6.2条 公园游乐园(场)要严格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选址、质检和登记手续。
第4.6.3条 每台游艺机都应制定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和科学合理的操作程序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第4.6.4条 游乐场(点)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第4.6.5条 游乐场应根据每种机械的性能和特点,设置必要的“游客须知”及有关标志,使游客能自觉遵守,正确使用,安全操作,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实施现场指挥和帮助。
第4.6.6条 游乐场应设立技术档案积累资料(包括每台机械的生产单位、出厂日期、有关技术参数和检验合格证、运行日志、故障情况处理意见等)。
第五章 文化活动管理
第一节 文化活动管理的总要求
第5.1.1条 公园是社会精神文明的窗口,是向广大群众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场所。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展出活动,发挥公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公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5.1.2条 公园文化娱乐活动管理的总要求是:健康有益,安全规范,丰富多彩,突出特色。
第二节 展出活动管理
第5.2.1条 公园应根据各自的特点优势和客观条件,组织多种形式、富有特色、健康有益的展出活动(如花展、盆景展、灯展、书画展、影展、动物展、科普知识展等),以丰富公园的活动内容。
第5.2.2条 所有展出活动,均不得破坏园容原貌、损毁植物景观,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游人安全。
第5.2.3条 严禁在公园内搞低级庸俗、黄色下流、封建迷信的展出活动,以及与公园性质、功能不相符合的商贸展销促销活动。
第5.2.4条 凡在公园举办大型展出活动,均须考虑公园的容量和承受能力,拟定详细的展出计划和方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保护植物景观的严密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5.2.5条 各种展出活动均应做到布置精细、格调高雅、图文规范、场地整洁。展览广告、标示牌、横幅、标语应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设在指定位置,不得在树上悬挂或张贴,不得有碍观瞻。
第三节 文娱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5.3.1条 有条件的公园应积极组织节假日、纪念日或经常性的文娱演出活动,演出内容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健康有益,讲究艺术性、娱乐性。
第5.3.2条 禁止在公园举办低级、庸俗、淫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