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以及相关规定,现就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选择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首先要将各种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1〕104号
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即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正常类贷款,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2〕5号
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
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件,凡做了此种选择的企业,可就其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按照财税〔2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