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7〕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公安部门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协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和农业收获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按照城区火警到场处置不超过5分钟、镇区不超过10分钟、乡村不超过15分钟的建站标准,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重点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区域,布点建设小型消防站,织密灭火救援网络。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常态化开展分析研判,每季度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况或实际需要,应及时召开会议。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每年用于消防事业费及工作经费占财政总预算不少于0.7%。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每月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三级响应机制,即:一有火警,全镇教育;一有火灾,全县警示;一有伤亡,全市通报。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以及消防重点村居、重点企业均要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八)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站,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建立1支以上乡镇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要求在1000人以上或消防重点村(居)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落实防火巡更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第九条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每季度或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和农业收获季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每季度或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和农业收获季节,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每月5日作为消防安全宣传日,一月一主题开展宣传,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中人员的登记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应经或已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中小学生学业及素质培训机构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每月消防宣传日均安排一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节假日除外)。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经或应经其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人才市场、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规定。负责依法督促域内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地下管廊和风景名胜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居住出租房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的监管管理工作,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和规范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用地,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用地行为。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及危险品运输、仓储物流企业等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九)文广新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网吧、演艺场所、电影院、剧院、印刷出版业等文化单位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广播影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管理。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形美容、保健按摩、针灸理疗、康复理疗、健康咨询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特别是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落实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准入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当地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通信运营商落实通信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优化改造提升。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正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按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要求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场、超市、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汽车销售4S店和二手车市场)、互联网电商企业(包括个体户)和电商园区(含跨境电商)、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商贸行业和其他非星级宾馆、洗浴业(洗浴、足浴、温泉、SPA、桑拿、汗蒸)和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负责指导督促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八)电业部门督促下属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宣传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指导督促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和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对水运交通工程建设、港口码头与国有港务企业加强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公共体育设施、体育类场馆、健身会所、棋牌室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民宗部门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粮食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储备、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金融监管或主管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未设立监管机构的由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寄递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十)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二十一)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