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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
  2017年9月14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视情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备用金账户余额达到规定标准或持有效备用金保函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履约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履约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备用金足额缴存的证明。
  除本条规定外,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商银监会、保监会同意,删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已被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