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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6〕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丽委发〔2014〕2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三、明确电梯安全工作职责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

1.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定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在电梯投入使用后30日必须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维保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4.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进行有效联系;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并确保电梯内应急电话等信息准确。

5.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人员实施救援;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且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电梯维保单位。

1.电梯维保单位应与电梯使用管理者签订维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电梯维保单位要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周期、项目和内容实施电梯维护保养。

3.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维保单位要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及时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市区抵达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4.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电梯维保单位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在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立即停止使用的同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级政府职责。

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1.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辖区电梯安全监管的牵头工作,会同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2.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

3.指导住宅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落实“三无”(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

4.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保、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五)部门职责。

质监局、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六)社会公众职责。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