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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执收单位:

为规范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丽水市区城市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施工堆物占道是指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在道路上堆物堆料、搭建棚亭而临时占用道路;经营性占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摆摊设点等而临时占用道路;落地广告占道是指设立灯箱、霓虹灯等广告标志而临时占用道路;标志占道是指设立路牌、横幅等广告标志而临时占用道路。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成〔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