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8〕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形成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为主体,专家、律师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确保政府法律顾问主体职责落实到位。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法律顾问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协调各方面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确定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已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已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相关职责;鼓励和支持相关人员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进一步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二)优化专家、律师聘任模式。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和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可聘请若干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可以由本级政府统一聘请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乡镇政府可以与同级党委联合聘任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律师或专家,全职办理政府法律事务。
(三)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方式。遴选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等方式。聘任机关要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各设区市政府要依托全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建立本地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欠缺的县(市、区)政府提供支持,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明确法律顾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权利义务、聘任期限、工作费用、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不得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聘请政府法律顾问。
(四)严格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聘任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拟聘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聘请;已经聘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五)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与本级政府工作规则相衔接,明确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提供相关工作保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任务清单,并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相结合,形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贯穿行政决策全过程,主动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形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务运行机制。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与相应工作资料一并保存归档。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交流平台,搭建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业务交流渠道。通过举办研讨班、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研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共享。
(六)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律顾问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在新兴领域、重点领域、民生领域和涉外领域积极拓展服务范畴、提升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