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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 年。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 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98号)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2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办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