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正确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订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正确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分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以下口径确定: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二)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五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执行。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第九条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