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盐住建建筑〔2021〕4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加强起重机械产权信息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起重机械管理内容纳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一)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凡盐城市范围内建筑工地上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须在省安管系统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实行入库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制,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

(二)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中监管。产权单位必须确保入库的设备资料齐全、信息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设备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合格证号)、出厂日期与提供的资料一致,并具有唯一性;设备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要求,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上传系统的资料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无修改。

各地要积极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掌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针对性地监管,并运用省安管系统开单(抽查记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要不定期对辖区内产权单位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真实性核查,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产权单位设备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

(三)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后监管。自发文之日起,凡我市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上报市局,我局将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按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信用联动惩戒的若干措施》(盐住建招〔2020〕4 号)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相关设备信息进行抽检核查,对承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二、强化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全链条企业主体责任

(一)产权(租赁)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前,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要求开展自检工作,提供自检合格证明;

2、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备案证书等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

3、出租的机械设备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起升机构及安全装置进行过维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维修证明,更换的配件应与原型号一致且为新配件。

4、出租的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应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

5、参与使用单位组织的建筑施工租赁机械设备进场验收。

(二)安拆单位

1、安装前应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审核通过后方可安装;

2、配备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专业安装作业人员。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电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安拆、顶升和附着作业;安拆、顶升、附着作业前,安装单位技术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带;作业期间须定期巡查;    

4、安拆完毕后,应进行技术检验和调整,确保整机合格、各种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办理移交手续;

5、严禁在施工升降机最上一道附墙装置以上楼层开设层门,最上一道标准节上的齿条应拆除以防梯笼冒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

1、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核验产权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书等文件资料以及起重机械预埋件、预埋基础节的出厂合格证、原始购货凭证、购货合同,对进场的设备进行核验,实物与资料应保持一致,防止不合格设备进入现场;

3、核验安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证件,人员应与省安管系统上传名单一致;审核安拆合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建筑起重机械需要顶升、附着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每次顶升、附着前应履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要组织验收。

5、安装直爬梯的塔吊应配备速差人体防坠器。

(四)检验检测机构

1、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 65-2015)要求复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完整的,不予开展现场检测,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监督机构进行报备;

2、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包括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检验;完成检测后,必须在系统内上报检验检测报告;

3、检测过程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内容:检测单位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旁站人员在场照片;检测人员进出设备的过程照片;安全、附着等装置合格照片。

(五)监理单位

1、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核实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对进场的设备进行核验,实物与资料应保持一致,防止不合格设备进入现场;

2、全过程监督检查安拆、顶升和附着等施工作业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

3、检查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情况,定期、不定期对设备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核查;

4、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建设单位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