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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管理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本文自2015年10月9日起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