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市教育局 市劳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6〕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修改。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103号)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收费实际情况,制定了《盐城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盐城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市属从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性收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县(市、区)属从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性收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对非学历教育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规定,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中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女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和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总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中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全标准的在校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我市民办学校现阶段的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期)、培训周期收费。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者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性费用,在开学时,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公示上墙,学期(年)、培训周期结束时,学校要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用收支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