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8〕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平安水利、资源水利、民生水利、生态水利、科技水利”改革目标,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实施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机制,鼓励农民合理用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
(二)目标任务。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范围内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本覆盖,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有效灌溉面积内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基本反映或逐步提高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全面实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1] ;积极推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大力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 以上(包含本数),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持续高效运行。
(三)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减排。按照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全面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广泛发动群众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坚持因地制宜。我市处于海岛地区,灌区面积小,种植结构以旱粮和经济作物为主,各县(区)要结合灌区内灌溉条件、水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现状,以及土地的流转和农民的意愿,积极制定符合实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充分调动农业用水户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坚持保粮增效。积极开展灌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基础建设,明确灌区内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和管护主体,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的旱涝保收能力,稳定我市粮食生产面积,引导我市边缘海岛地区的旱粮作物耕种,减少边缘海岛地区高耗水作物种植,全力保障我市“粮菜安全”。
二、实施内容
(一)加强终端用水管理。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水权改革制度,建立完善农村水利设施归属制度,使农村水利设施“有人管,管得好”。参照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DB33/T769-2016),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分类定额,保障粮食生产足额用水,满足经济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控制高耗水、高污染农业用水。加强末级渠系管理组织建设,鼓励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组建,提升终端用水、管水能力,加强计划管理和用水调度,促进节约集约用水。
(二)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统筹考虑灌区供水成本、水资源状况、水利设施状况、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各地可根据实际,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按照定额管理的要求,逐步推行分档水价,探索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最终确定。同时,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水价调节机制,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增强农业水价调节机制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把握好调整幅度,确保调整后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
(三)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县级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群众满意相适应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应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