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无锡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省物价局 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区范围内从事的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房屋被征收人或特定群体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依照所在地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成本、征收安置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利息费、税金和利润等构成。开发建设成本,计算方法与普通商品住房相同。管理费用,按照开发建设成本的2%计算。利息费,按照为定销商品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税金,按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利润,按照开发建设成本的3%计算。
第六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定销商品房实行成本测算审核确认制度。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门在申报定销商品房价格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成本测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制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定销商品房的,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