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7-01日科字〔2023〕17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3 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日照高新区创新创业研究院、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22〕6号)、《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63号)、《
关于修订印发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教〔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分为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市级财政资金通过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使用范围包括市自然科学基金、市重大科技专项、市重点研发计划、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市基地和人才专项等5类专项及下设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市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坚持“集中财力、聚焦重点、统筹安排、分类支持、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组织项目评审立项,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进行监控。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具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不同,以不同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在下达立项通知时予以明确。
(一)事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对科研项目等活动所需费用成本,在项目开展前期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二)事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服务效益,通过审核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三)奖励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取得良好效果,经绩效评估或者审核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的财政支持方式。
(四)股权投资。是指财政资金对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科技型企业以股权形式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财政支持方式。
(五)风险补偿。是指对合作银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进行一定比例补偿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事前补助支持方式的财政资金使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可以参照执行,其他支持方式依据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市自然科学基金和市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实施“揭榜制”、“组阁制”、“赛马制”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相应资金管理方式。
第七条 事前补助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范围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执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采用经费“包干制”的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事后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并在项目评审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资金不超过50%。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明确各类资金来源。其中,直接费用中除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第十条 对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所获财政资金总额扣除用于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25%。
(三)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四)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60%。
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按以上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二条 按第十一条规定核定的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分配时应与项目参与人员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对联合申报项目,间接费用在限额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各参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所获财政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合并实施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允许申报单位在预算评审时对经费测算说明进行补充。预算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回避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时,应将项目预算、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经费支出进度安排、任务实施及绩效目标表等纳入任务书内容,按规定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或参考。
第十五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申报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市科技局后,市科技局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联合申报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级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合规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设置固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第三方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按需为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项目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从市级财政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会议、差旅、科研条件保障性费用,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真实合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