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4〕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精神,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规范我市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义
规范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不断提高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举措;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困难群众保障力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在要求;是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迫切需要。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合理制定和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对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重视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原则。社会救助标准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合理测算制定。
(二)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社会救助标准。
(三)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合理制定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地测算制定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的保障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实施(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一)城市低保标准制定。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进行测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食品消费支出按每日摄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应食物摄入量和市场平均价格测算确定,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测算确定。
2011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按测算标准上浮5%执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按测算标准执行;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