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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台发改价格〔2023〕232号

市区各燃气企业:

为平稳有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精神,现就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台州市区范围内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联动内容

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发生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公式如下:

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配气价格

鉴于市区各燃气企业采购的国网管输气源占比90%以上,气源综合价格按当期各燃气企业采购的国网管输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今后若气源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另行调整。国网管输气价格以浙江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公告的各月天然气长协价格为依据。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

四、启动条件

当期气源综合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同向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五、启动程序

市区各燃气企业应在下一周期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周期内国网管输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燃气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