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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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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审局、安环局,生态科技新城财审局、农水局,化工园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4日



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生态保护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及修复、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态化处置、农业(渔业)资源养护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及修复、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态化处置、农业(渔业)资源养护等支出方向。

(一)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及修复资金主要用于化肥减量增效、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轮作休耕、土壤改良修复、耕地质量监测、耕地质量评价、水肥一体化、稻田综合种养、农药减量使用、池塘生态化改造、尾水处理等方面。

(二)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态化处置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畜禽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旧地膜农膜、沼渣沼液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及利用等方面。

(三)其他与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农业(渔业)资源养护等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兴建楼堂馆所等与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综合性因素、专项工作任务,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项目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