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价发〔2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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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317号)业已公布,请认真执行。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威海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暂实行分等收费管理,各服务项目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二、普通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总额80%的比例收取,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空置结束后,若房屋未开通水电或者开通水电后连续6个月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且用电量小于3千瓦时,由业主提供其相关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暂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其他事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 月29日。
附件: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xls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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