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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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舟山市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舟山市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规范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组织管理:
(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气象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气象协理员和所辖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的审查任用、管理,并将任用情况报县(区)气象局备案。
第四条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任职条件:
(一)气象协理员可由与气象灾害防御关系较密切的乡镇(街道)民政人员、安全员、应急人员、渔农技人员、船舶管理站人员等工作人员兼任,应热心气象防灾减灾公益事业,具备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
(二)气象信息员可由村(社区)、学校、企业、医院等主管安全的人员兼任。
(三)通过培训具备基本的气象防灾减灾常识。
(四)一般要求年龄在5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素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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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核任用程序:
(一)符合协理员、信息员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舟山市气象协理员申请表》或《舟山市气象信息员申请表》(附后)。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的气象协理员、信息员进行审核任用,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履行工作的,应及时予以变更。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通过审核任用(变更)的气象协理员通报县(区)气象局。
(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气象协理员将本区域内经审核任用的气象信息员基本信息以《舟山市气象协理员汇总表》(附后)形式报县(区)气象局。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信息员的,需及时补报。
(五)县(区)气象局需通过浙江省气象协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气象协理员、信息员档案,并在每年初将本辖区在上年度内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