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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3〕5号
各县区、市属功能区科技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区、市属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本地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营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三)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四)建有市级(含)以上创新平台,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与主导技术或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

第六条 申请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牵头组建单位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

(二)审核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择优推荐。

(三)批准筹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和现场考察,确定拟批准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

(四)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六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规划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五)验收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验收,验收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验收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的,取消资格。

第七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独立法人实体或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一般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

(一)理事会(董事会)由中心参与建设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中心主任应为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由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并聘任,负责组建以专职人员为主的运行管理团队,在研究方向、团队引进(组建)、成果归属、人事管理、经费使用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突出自主性。

(二)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