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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3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新建、改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批准的规划、土地、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附属道路建设的雨水及各种专业管线和交通工程,经单项交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条文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且自检合格;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合格;

  (五)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出具质监报告意见;

  (六)交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八)由于客观因素造成工程实施未到位的,在不影响主体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有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中请,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九条  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 现场查看工程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第十条  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填写《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 注同意交工意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 道路、桥梁,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管理(路政、雨水管道、 路面保洁、照明亮化等管理),交通设施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负责管理;涉及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绿化工程,由市园林局负责管理;涉及其它工程的,原则上由相应的产权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文件资料。在移交管理后,相关的管养费用应予落实。

  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工程中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建设单位 方可开放使用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1年,试运营期内工程质量的保修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未完工的配合道路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并负责其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上报工程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确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决算的批复期限不超过1个月。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