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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迁市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管理的通知

宿迁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迁市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管理的通知
宿绿化发〔20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宿迁市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本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

(二)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规范管理、科学养护、严格审批、公众参与的原则,城市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

(三)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四)按照谁主张谁申请原则,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主体为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拟移植或砍伐树木品种、数量等情况;

3.树木迁移方案或砍伐后补植方案。

属于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需要的,应一并提交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属于居住区的,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一并提交居民意见。

(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树木迁移砍伐申请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核,按本通知审批权限予以办理。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养护主体或者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在3日内书面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日常管理中发现对人身、交通或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且无法通过管养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树木,绿化责任单位可视情况自行移植或砍伐,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管养绿地内过密树,绿化责任单位可按照管养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梳理移植。

三、审批权限

各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宿发〔2014〕17号)相关规定行使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审批权,以下4种情形应按本通知执行。

(一)公园绿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新(改)建公园绿地,在建设过程中申请迁移砍伐5株以上大树或迁移50株以上乔木的,由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列入市重点工程的5公顷以上新(改)建公园绿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申请迁移砍伐10株以上大树或迁移100株以上乔木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市政府同意。

(二)城市道路绿地:

1.申请迁移砍伐5株以上大树或迁移50株以上乔木的,由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

2.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干道行道树的整体更换超过3公里的,由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换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跨区城市干道行道树整体更换的由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整体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

(三)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申请迁移砍伐5株以上大树或迁移50株以上乔木的,由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

(四)其它绿地:申请迁移砍伐5株以上大树或迁移50株以上乔木的,由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照中心城市相关规定,由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审批权,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众参与

(一)拟迁移或砍伐的城市树木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在批准前,就移植或砍伐树木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1.迁移10株以上大树的;

2.迁移100株以上乔木的;

3.砍伐城市树木5株以上的;

4.城市干道行道树整体更换超过3公里的;

5.其它重要地点涉及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园林、林业、园艺、植保等绿化相关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