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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的通知
沪府发〔201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机制,提高规章起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下列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一)涉及规范政府及其部门普遍管理事项的;

(二)涉及本市重大改革决策或者重大规划实施的;

(三)涉及多部门重大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

(四)其他市政府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的。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开展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规章的立项、起草和报审等工作。

规章内容涉及自身职责的,相关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起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派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参与起草工作;

(二)及时提供立法项目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

(三)协助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意见听取等工作;

(四)协助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

(五)根据起草工作需要,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工作要求)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应当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增强制度设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立项建议)

市政府部门、区政府等单位在申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时,认为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范围的,可以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提出建议时,应当同步提交立法需求要点。立法需求要点主要包括:

(一)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理由;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立法依据、调研报告等相关立法资料。

第六条(项目立项)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编制本市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时,应当对规章项目是否属于本规则第二条的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该范围的,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列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并报市政府审批。

市领导通过会议等方式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规章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补充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七条(起草小组)

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规章立项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起草人员和责任分工。

起草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市政府法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区政府派员参加起草小组,并可以邀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士参加。

第八条(意见征询)

规章草案拟定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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