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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防范新精神活性物质社会危害,全面加强禁毒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的重要意义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或全新设计和筛选而获得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危害性。根据结构特征和药理作用,通常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芬太尼类、苯乙胺类、色胺类、哌嗉类、苯环立定类、氨基茚类等。近年来,我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研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活动有所扩展蔓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损害我省国际形象。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新精神活性物质防范治理、预警监测与打击整治体系建设,实施全链条管控、全过程挤压,力争到2018年底初步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框架,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机制,为全省加快“两个高水平”建设和平安浙江建设作出贡献。

二、加强源头管理,增强防范控制能力

(一)加强化学品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开展全省化学实验室基础排查,掌握各类实验室的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方向、管理制度、人员构成等基础情况。指导、督促各类化学实验室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化学实验监督管理,严防发生非法研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生物制剂进口及科研、使用管理,严防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生物制剂失控漏管。(责任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化学品企业信息排查。开展全省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所涉化学品品种等基础信息排查,掌握涉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有关企业情况,并将化学品国际贸易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查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或经营情况不明的化学品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不符合营业条件的依法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禁毒办、省经信委、省工商局)

(三)加强化学品、药品生产监管。督促化学品和药品生产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严防发生非法生产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督促涉化学品和药品企业加强对出租厂房、设备、器材、仓库的日常管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有关场所和设备生产新精神活性物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规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申报登记核查和跟踪检查制度。(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

(四)加强社会面排查防控。依托基层综治工作平台,加强网格化管理,对涉嫌从事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生产、经营的可疑场所、部位进行排查,重点对荒村、废厂及偏僻地区、城郊出租房屋开展经常性排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其从事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和生产活动。(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

三、遏制非法流通,提升管控工作效能

(一)加强互联网信息监管。对利用互联网发布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疑似化学物质销售信息的行为,进行常态化搜索并及时处置。督促从事化学品信息服务的网络运营者,认真落实用户实名认证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经营互联网化学品服务平台,主动开展信息巡查管理工作,对已列入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及时采取屏蔽、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对我国尚未列入管制、但已在国际上形成危害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疑似化学物质信息,根据禁毒管理部门的提醒积极报告相关情况。对不履行禁毒义务的互联网化学品服务平台,加大整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

(二)加强物流寄递、口岸监管。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的教育引导,督促其履行禁毒义务,进一步推动物流寄递企业落实收件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协议客户管理。依法惩处三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和违规收寄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物流寄递企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加强旅检、货运、邮递快件等渠道的正面监管,加大对重点人员、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进出口岸物品抽检力度,及时送检可疑化学物质,严厉打击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邮政管理局)

(三)加强进出口贸易管理和资金监控。指导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政策,加强禁止进出口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政策宣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加强国际汇款信息分析研判,强化对借用他人身份证明或银行账号进行资金转移情况监控,严厉打击涉新精神活性物质洗钱犯罪。(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公安厅)

四、实施动态监测,提高预警研判水平

(一)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监测预警工作,推进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现能力。(责任单位:省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强化重点场所、区域、部位的禁毒防范治理,有效掌握吸毒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群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情况。(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加强公共卫生监测,不断完善基层监测网络,及时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情况。(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提升化学检验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大毒品检测实验室投入,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疑似物的检验鉴定、来源推断等能力。加强监管部门与科研院校实验室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人员技术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开展联合研判工作。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研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信息,及时报告省禁毒办。省禁毒办及时向各地、各单位通报最新精神活性物质监控目录,提出预警防范措施,牵头组织联合研判工作,积极发挥法律、化学、科技、经贸、互联网等领域有关专家作用。(责任单位:省禁毒委各成员单位)

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一)加强案件侦办与倒查追责。深入经营、深挖彻查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线索,实施全链条打击,重点倒查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研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漏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加强司法会商工作。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打击毒品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把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列入联席会议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三)加强禁毒执法国际合作。在公安部指导下,建立与相关国家、地区联合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工作机制。强化情报线索交流,积极开展跨国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司法协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六、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在禁毒委员会指导下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重大事项,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对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将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纳入禁毒工作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部署要求,及时传达到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切实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举报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21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18- 03- 14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或进行全新设计而获得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危害性。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会导致人体健康受损、精神错乱,并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等严重情况。本世纪以来,新精神活性物质首先在国外出现并逐步形成滥用流行态势,已在欧美国家形成严重的现实危害。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物流寄递业便利条件,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势头愈发迅猛、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对现行禁毒工作形成严峻冲击。
  2015年,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禁毒办联合制定下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两度发出公告,增加列管8种芬太尼类物质。以上措施,对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但是,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涉及部门多、领域多,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政府管控合力还没有形成,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监控、防范、管理和打击查处还存在缺失与不到位情况。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化工基地和国际贸易口岸,也是电子商务大省,省内聚集着大量化学研究单位、国际化学品贸易企业和化学品电子商务平台。当前,由于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我省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研制、生产、运输与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活跃,风险隐患日益增大,亟需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治理手段,增强管控打击合力,形成全链条管控态势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基于上述背景,制定本《意见》。
  二、前期工作情况、办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