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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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镇江新区社发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镇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镇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镇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2月6日印发
附件:
镇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数量、要求以及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服务规范,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各地根据项目内容、任务以及工作重点,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或购买服务支付标准,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给予补偿。
第六条 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交市人代会审批。经市人代会审批通过,预算批复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结合工作实际予以下拨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批复与下达;对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卫计委参与制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补助资金政府专项预算,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补助资金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各地常住人口数、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在统筹上级补助经费的基础上,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确保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督导、培训等所需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对市区财政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每年6月底前预拨不低于50%年度补助资金,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年度补助资金。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及以上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后,应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各辖区财政部门应按季度拨付补助资金,每年的3月31日前应拨付第一笔项目补助资金到相关服务机构,每年的6月30日前应拨付不低于50%的项目补助资金到相关服务机构,在完成年度绩效考核以后,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综合考评结果与相关服务机构及时完成上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必须通过绩效考核分配,不得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简单地按照辖区服务人口或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或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未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相关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经费支出。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考评的基础上,相关服务机构获得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范围具体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