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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和总局领导的指示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前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要求,总局积极推进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各项配套工作,目前已研究制定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和电子证书格式规范,现决定提前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

(一)第一批试点地区6个省、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的试行工作实施日期,自2017年9月1日提前至8月1日。

(二)在第一批试点地区6个省、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省级质监部门的时间,自2017年9月1日提前至8月1日。

二、关于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工作

(一)企业自行提交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应是同产品单元1年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的检验报告。

(二)企业提交的检验报告,应覆盖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三、关于后置现场审查

总局已制定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见附件),请各试行地区省级质监部门参照执行,各产品审查部要积极提供后置现场审查的技术支持。

四、关于受理工作

(一)全面实施电子化网上申报,试行地区省级质监部门在电子审批系统改造完成前,可以纸质形式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快电子审批系统改造工作。

(二)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申证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说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将立项备案、登记、核准等证明材料作为《申请单》附件同时提交。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国务院和总局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要求,加强组织,强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