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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财预执〔2021〕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等文件及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丽水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丽水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此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因特殊情况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不包括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资金定期存款的情形),市财政部门应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市财政局可以自行实施,或委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

第十条  参与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招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丽水市区(含莲都区、开发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在丽水市区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竞争性存放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流程包括:

(一)发布竞争性存放公告。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确保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丽水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组建由市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且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三)确定存放银行。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逐一进行评分。市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四)签订存放协议。根据招标结果,市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市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放协议,办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五)资金到期收回。存放资金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款项划回后,相关证明、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指标,综合评估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一)经营状况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二)服务水平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

(三)利率水平指标。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四)经济贡献度指标。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重大项目等的支持情况,将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情况作为贡献度指标之一。

评分指标名称、分值、评分规则、指标来源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规定,在招标文件明确。

第十四条 竞争性存放资金总额、中标银行数量和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由市财政局规定,并在招标文件进行明确。

招标年度用于定期存款的资金少于中标额度的,招标年度未存放的中标额度可在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中标银行的资金存放期限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收支情况和资金收益最大化原则,在办理定期存款时确定。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存放期限二年的,定期存款金额按照中标额度的二分之一确定;存放期限三年的,定期存款金额按照中标额度的三分之一确定。以此类推。

第三章  集体决策操作

第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七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九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中标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况或行为的,市财政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该银行纳入全省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黑名单,暂停以至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五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六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丽水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0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集中开展了“送政策法规进机关”活动,为全市百余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解读了《丽水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让财政政策在机关得到普及,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本次活动一共走访了一级预算单位87家,服务人数458人次,分管领导及干部参与服务283人次。通过此次送政策进机关活动,既回应了机关单位的政策解答需求,又充分发扬了职能部门的上门服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