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18日商务部第8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18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商务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对5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四)经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同意,废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3号)
(五)废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二、对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二)删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组织机构代码”。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二)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二)中的“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中的“取得国际货代资格证书人数”。
(三)删去《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