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6-03-15 京卫医字〔2006〕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根据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流动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救助工作,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现就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完善、形式有别;法规健全,管理规范;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工作内容
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应以政府公立医院为平台,组成惠民医疗网络,与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对医疗救助人群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提供及时、方便、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加强低保特困人员就医指定医院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本辖区低保特困人群居住分布状况,按需要、分层次合理配置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行为和就医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执行医疗救助程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把好检查关、治疗关、用药关,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为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设立惠民病床
在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的基础上,为保证低保特困患者的住院治疗需求,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均要设立惠民病床。
二级医院惠民病床重点收治医疗救助对象中需住院治疗的患者。三级医院惠民病床重点收治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疑难急重症低保特困患者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65岁以上参合农民同类患者的转诊。转诊需经专家会诊后,依据病情需要,按照有关转诊程序规定进行。
1、惠民病床设置数量
惠民病床的设置按医院总床位数5%的比例设置。
2、惠民病床的开放原则
为保证医院床位资源的合理使用,防止床位资源的空置,惠民病床的开放可采用动态调配的方式,实际开放数量可根据日常惠民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在设置比例范围内动态调控,但必须保证设置比例内的惠民病床可根据救助需要随时向救助人群全部开放。
三、服务对象
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为:
(一)低保特困人员,包括:
1、《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京民救发[2002]138号)中所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2、《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4]57号)中所列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65岁以上的农民;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四)流动贫困人口待明确身份认定方式后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对象。
四、优惠内容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优惠内容
按照《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京民救发[2002]138号)和《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4]57号)中所规定的优惠项目和优惠标准执行。
(二)惠民病床优惠内容
1、低保特困人员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65岁以上农民凭所在区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2、以上人员可享受基本护理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的优惠;
3、以上人员可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的优惠;
4、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