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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财行〔20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2-13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财规〔2023〕5号 规定,自2023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宿豫区、宿城区妇联、财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妇联、财政局:

现将《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市妇联、市财政局整合设立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

二、使用范围:用于扶持女性领办、创办的小微型项目。具体包括农村种养加、来料加工、网络电商、农业合作社、零售商贸易、餐饮、医疗服务、家庭服务、技能培训及其他项目等。

三、使用办法:

1.申请对象:市辖区生活较为困难,有创业愿望并可付诸实施项目的农村妇女。具体包括单亲贫困母亲、春蕾女童家庭、低保家庭、返乡务工妇女、被征地妇女、残疾妇女、伤残复员军人家属、女大学生村官、农家女培训学校学员以及其他妇女群体。

2.申请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根据项目大小和规模给予每个项目不等金额。

3.资金用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路网、大棚、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经营项目房屋租赁、生产工具、生产资料采购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等,不得用于补助对象的日常生活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

4.资金申请和支付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妇女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妇联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