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一、我省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所属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省分行及所属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按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省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省分行所属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省分行所属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持反映支行全部销售收入和规定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预征税额等内容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附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四)省分行应按月汇总所属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省分行本部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及省分行购进实物黄金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汇总缴纳的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持反映省分行系统全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征税额、应补税额等内容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附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五)发生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省分行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只限购进实物黄金取得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