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税一字[1994]173号 1994-04-07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区局曾以传真电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操作,现根据我区实际,对内蒙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统一核算的发电厂生产的电力,一律按定额税率预征增值税。海勃湾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二电厂)股分机组、丰镇电三3、4号机组、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发电厂因不属内蒙古电力公司统计统一核算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按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