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 12- 14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住建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快统筹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印发《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docx
2.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docx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1
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评价对象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维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对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造价项目信息等。
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彰奖励等,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市外企业进入日照市承揽业务满一年的,参加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参考企业注册地依法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使用,其下个信用评价周期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中国(山东日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司法、造价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表彰、通报表扬的相关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司法、造价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文书;
(四)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
(五)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司法机关和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推送等方式获取。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定期向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税务、法院等部门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应及时删除信用信息记录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其他管理部门推送及通过大数据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应在获得信用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系统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作为信用信息采集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被变更、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应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四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采集,处理结果按照《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值表》进行录入、报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程序同级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日照)”。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
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70分。信用评价总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
企业优良信息加分标准、不良信息减分标准详见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级别。
AA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前30%(含)的,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A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30%-60%(含)的;
A级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60%以后的;
B级为轻微失信企业,评价总分值在60-70分(含60分)的;
C级为失信企业,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
(一)周期性评价:以一个自然年为评价周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二)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制度,动态分值为企业受到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加分。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评价期内企业动态评价指标发生变动,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
(一)优良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1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行为获得多次奖励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
(二)不良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行为受到处罚、通报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未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基本信息得分为零分。其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检查考核的结果认定,信用系统对其进行自动评审,并公布其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应与企业动态监管、评优评先等相结合,并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参考。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委托A级(含)以上等级的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2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AA级、A级的企业,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环节予以倾斜;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并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
(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列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度增加抽查频次;
(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的企业,列为失信类信用主体,列入各级执法检查必查范围,不作为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推荐对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予以监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2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一次性扣减20分(含)以上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如实提报有关信用信息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主动公开。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实名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企业的失信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者,依法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6日。《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日建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附件2
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评 价 标 准
(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类别 |
优良信息 |
加分标准 |
最高加分 |
||
1 |
表彰 奖励 |
企业及员工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
10分/项 |
20分 |
||
2 |
企业及员工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
5分/项 |
20分 |
|||
3 |
企业及员工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 |
4分/项 |
20分 |
|||
4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每获市级一项加2分,每获省级一项加3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5分 |
20分 |
||||
5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业务技能竞赛获得名次或奖励的(专职专业人员参与其他竞赛参照执行):① |
|||||
6 |
通报 表扬 |
企业及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8分/项 |
16分 |
||
7 |
企业及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6分/项 |
20分 |
|||
8 |
通报 表扬 |
企业及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表扬的 |
5分/项 |
20分 |
||
9 |
企业及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2分/项 |
||||
10 |
业绩 信息 |
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排名全市前8名加分:第1名得8分;第2名得7分……按照降序排列类推至第8名得1分 |
8分 |
|||
11 |
专业 能力 |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写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标准规范 |
国际、国家标准规范 |
10分/项 |
20分 |
|
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
5分/项 |
|||||
12 |
派员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的课题研究,计价依据、培训教材制(修)订等 |
5分/人次 |
||||
13 |
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资质中的任意一项的,得1分;任意两项的,得2分;任意三项及以上的,得3分,该项最高得3分 |
|||||
14 |
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5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2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 |
|||||
15 |
企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5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1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 |
|||||
16 |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可行的质量奖惩办法,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作业计划、实施方案、三级审核制度等加0.5分。企业有职业标准指南或自行编制的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模板)或作业指导书加0.5分 |
|||||
17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验或成果被全省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5分;被全市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3分。 “揭榜挂帅”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被列入省级试点项目的每项次加6分;被列入市级试点项目的每项次加4分 |
|||||
18 |
专业 能力 |
在日照市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 |
1分/项 |
|||
19 |
在日照市开展建筑工程分阶段结算审核的 |
1分/项 |
||||
20 |
行业 贡献 |
企业派员参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调研、测算、编制、审核、监督检查等业务工作的 |
2分/项 |
20分 |
||
21 |
企业一年中按规定时限、次数申报材料价格信息或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并发布的 |
2分/项 |
||||
22 |
提供符合要求的典型工程案例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的 |
2分/项 |
||||
23 |
加入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的 |
1分 |
||||
24 |
社会 信用 |
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
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并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 |
1分 |
4分 |
|
25 |
获得县区级以上党组织表彰奖励 |
1分 |
||||
26 |
||||||
27 |
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经验做法被有关部门推广的 |
2分 |
||||
28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
捐赠价值累计不足一万元的 |
1分 |
1分 |
||
29 |
捐赠价值累计不足十万元的 |
2分 |
2分 |
|||
30 |
捐赠价值累计超过十万元的 |
3分 |
3分 |
|||
(二)不良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类别 |
不良信息 |
扣分标准 |
1 |
处罚 (处理)信息 |
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20分/次 |
2 |
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
15分/次 |
|
3 |
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市级、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
10分/次 |
|
4 |
处罚 (处理)信息 |
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15分/次 |
5 |
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10分/次 |
|
6 |
被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6分/次 |
|
7 |
被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2分/次 |
|
8 |
市场 行为 |
不接受、不配合行业监管或拒绝报送有关资料的 |
20分/次 |
9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20分/次 |
|
10 |
在评价年度内被要求限期整改 |
10分/次 |
|
11 |
在评价年度内被要求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后未达到整改条件的 |
20分/次 |
|
12 |
企业投标过程中存在扰乱市场价格,或被投诉低于成本价中标又不能做出做出合理解释的 |
20分/次 |
|
在本市开展造价咨询活动,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10分/次 |
||
13 |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省、市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平台上报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统计报表》或延迟上报的;未按要求参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等活动的;参加会议迟到的或会议要求企业负责人参加而无故未参加的;未按要求上报资料信息的 |
2分/次 |
|
14 |
计价活动中人工工日单价未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执行;规费、税金、价目表等未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计价规范、定额、计价规定编制的 |
10分/次 |
|
15 |
承揽咨询业务无咨询合同的;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备案,提供资料模糊、不规范需要退回修改2次以上的;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 |
2分/次 |
|
16 |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未按规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 |
1分/次 |
|
17 |
咨询 服务 行为 |
故意泄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
20分/次 |
18 |
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15分/次 |
|
19 |
允许非项目咨询人员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
10分/次 |
|
20 |
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成果进行复审 |
10分/次 |
|
21 |
存在工程类别划分、清单列项、工程量计算等错误的 |
2分/次 |
|
22 |
咨询成果文件未加盖企业公章和造价师执业印章的;无三级审核或三级审核意见签署、印章、日期不齐全;非编制、审核人员本人签字、盖章的;未注明出具成果日期的 |
2分/次 |
|
23 |
咨询项目成果文件无专用档案室的;无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无档案台账或台账不完整的 |
1分/次 |
|
24 |
诚信 行为 |
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有欺诈现象的 |
20分/次 |
25 |
在接受行业监管、申请信用评价、填报统计报表等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 |
20分/次 |
|
26 |
社会 影响 |
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出现投诉,经核实确有过错的,或消极应付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投诉的 |
1-10分/次 |
27 |
因企业原因出现信访投诉(含12345政务热线),未依法及时解决的 |
区县级3分/次;地市级6分/次;省级以上10分/次 |
|
28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被投诉查实的 |
10分/次 |
|
29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
20分/次 |
|
30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
30分/次 |
|
31 |
其他不良行为 |
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1-20分/次 |
企业自行申报受到司法机关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通报等不良信息的,按评价标准的70%减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