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3〕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水库山塘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职责
(一)明确责任主体。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中型水库和市本级小型水库安全政府责任人为市政府行政首长,县(区)小型水库安全政府责任人为县(区)政府行政首长,山塘安全政府责任人为山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
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山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山塘所有者(业主)以及山塘管理单位。
水库山塘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其产权所有单位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落实安全责任。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库山塘安全负总责。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中型水库,市本级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库山塘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经费
(一)健全管理机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的水库山塘的管理单位(机构)。小(1)型水库及下游人口密集的重要小(2)型水库必须落实管理单位。未落实水库山塘管理单位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山塘管理。水库山塘管理单位(机构)负责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二)完善管理设施。水库山塘管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完善管理设施,管理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理用房应能满足水库管理单位日常工作的需要。小(1)型水库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小(2)型水库一般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用房应建在大坝附近。
(2)应设有水位尺,小(1)型和重要小(2)型水库应同时设雨量和水位遥测设施。应有大坝变形、渗流量等基本的观测设施,定期观测和整编分析。
(3)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等主要建筑物应明确管理范围并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安全警示牌),有条件的要设置隔离设施。
(4)防汛道路应直达坝顶或坝脚,并能满足防汛抢险要求,路面宜硬化。
(5)采用电动启闭的泄洪闸门应有备用电源。
(三)落实管护人员。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应有明确的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人员;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并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未落实水库山塘管理单位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巡查员。
(四)加强巡查管理。水库山塘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落实巡查管理人员,并与巡查人员签订巡查工作协议(合同),明确巡查职责和应急报告方式,提供必要的巡查工作条件。
水库山塘巡查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大于60周岁(山塘巡查员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山塘巡查人员的培训,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巡查员主要职责如下:
(1)按规定的频次做好巡视检查。水库每天应至少巡查一次;当水库水位达到汛期限制水位(接近正常水位)时应增加巡查次数。遭遇强降雨、洪水、台风时,应24小时值班,山塘非汛期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两次,高水位时每天至少一次。病险屋顶山塘每天不少于两次,遭遇强降雨、洪水、台风时,每天至少三次。
(2)对坝面、坝脚、坝肩、溢洪道、放水洞(涵管)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库岸和其他与大坝安全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等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3)负责水库山塘保洁工作。
(4)发现险情(异常情况)立即向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5)巡查时,遇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时应予劝阻,并立即向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6)遇台风、暴雨、地震等紧急情况,按上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五)落实工程管理经费。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应落实工程管理经费,建立合理的管理人员工资报酬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吸引具有较高素质的水库山塘管理人员参与管理,市对地方管理的小(2)型以上水库和1-10万方重要山塘巡查经费予以补助。县(区)管理的水库按3000元/座·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1-10万方重要山塘按800元/座·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县(区)要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落实配套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水库山塘巡查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市补助资金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和县(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对县(区)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市本级管理的水库按6000元/座·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山塘按1600元/座·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加强安全检查,规范日常管理
(一)推行水库山塘安全汛前检查和年度检查制度。水库山塘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水库山塘逐一进行汛前检查,检查内容除年度检查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检查上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汛前检查结束后,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要把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年4月10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主汛期结束后,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水库山塘年度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次年汛前完成整改。
中型水库年度检查结束后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编制《水库年度检查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水库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县(区)小型水库和山塘检查结束后水库、山塘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浙江省小型水库年度检查表》、《舟山市山塘年度检查表》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二)落实大坝安全鉴定制度。水库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要求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动态管理制度,督促已到鉴定年限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
各水库主管部门要对所管辖的水库制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计划,有序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对目前已超过鉴定年限尚未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要尽快组织进行安全鉴定。